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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面临失学,艾滋群体窘境亟待破解

作者:aids 更新日期:2015-09-02 来源:艾滋病公益检测网 浏览量:次 文字大小:[][][
    曾为“河北艾滋第一案”的原告女孩婷婷(化名)要上高中了,但在新学年开始的时候,由于身患艾滋病,已过中考录取分数线的婷婷,因患艾滋病毒被河北省武安市第十中学拒之高中门外。为此,婷婷与父亲多方奔走仍无结果。(9月1日《中国青年报》)

    1999年,婷婷的母亲因输医院违规使用的“自采血”患艾滋病离世,当时只有两岁的婷婷也被确诊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父亲王为军以婷婷的名义把违规使用“自采血”的医院告上法庭。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婷婷这些年来因被排斥造成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甚至曾经极度厌学。眼下,婷婷又面临着失学的窘境。

    武安市第十中学相关人员的答复是“查不到婷婷的信息”,但据婷婷的初中同学向该校招办老师咨询原因,得知婷婷失学的真正原因,是“一个要到十中就读的初中同学将她患病的情况反映给了学校,原因是担心和婷婷同班、同桌甚至同宿舍。”

    研究表明,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三种,尚未发现其他传播渠道。换言之,与艾滋病毒感染者一起学习、工作是安全的。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缺乏正确认识,社会上仍有相当多的人谈“艾”色变,喜欢把艾滋病与不洁性行为甚至淫乱联系在一起,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是“肮脏的病”、“下流的病”,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在一起肯定不安全。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升学、医疗及日常生活中常常遭受歧视。

    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现实窘境,原因很复杂。有观念因素,也与艾滋病知识不够普及有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006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当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事。

    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可是,有些地区自作主张,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再比如,《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可有些地方擅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甚至有航空公司将艾滋病患者列为“特殊旅客”,拒绝运输。

    由此可见,艾滋病防治已不是单纯的医学难题,而是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破解艾滋群体生存困境,需要改变人们的错误观念,需要加强科学普及,更需要法律为他们撑腰。人们观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艾滋病知识的普及也需要通过长期努力才能收到成效。当务之急,是要将《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到实处,使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到河北的婷婷同学,河北省有关方面不能坐视不管、互相扯皮。不仅要保障婷婷的入学权利,对随意公开婷婷患艾滋病信息的那位同学和剥夺婷婷升学的权利的武安市第十中学负责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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