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艾滋病感染人数的增加,人们对艾滋病的关注程度也在增加。人们恐惧艾滋病,对艾滋病患者也避而远之,至少人们都希望知道与之交往的对方已经患病的事实。但是,这一权利又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相互冲突。那么,在保护他人或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是否也需要得到保护呢?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艾滋病患者的患病事实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首先我们应当肯定的是,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卫生部1999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艾滋病患者的)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但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与一般隐私是有区别的。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对一般隐私(如家庭私生活)是没有公开义务的,而艾滋病患者在许多时候有公开或被公开自己患病的义务,即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受到很大限制。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限制据有关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否则,在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意见》的规定,艾滋病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2、感染者在结婚以及从事容易引起身体损伤的活动时,都应该向特定的人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
3、可能对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种情形等。此外,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以便加强预防。总之,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隐私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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