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收治为主。对于流动人口中的HIV感染者和病人,原则上转回户籍所,在地治疗。定点医院对本院接诊和 其他医疗机构转诊来的HIV感染者或病人,应及时诊治,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前来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定点医院收治的艾滋病人发生其 他疾病,超出其诊治能力的,应邀请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会诊,会诊医疗机构应优先安排。
目前对HIV感染者和病人按现住址进行随访管理,如果根据随访检测结果确定需要抗病毒治疗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属的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进行免费抗病毒 治疗。如果出现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可以到能够诊治该病的医疗机构就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提供艾 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诊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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